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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扶持政策
发布日期:2007-03-16  阅读:1393次
 

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,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:

1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(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)的,3年内免征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。

2、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开发荒山、荒地、荒滩取得的收入,3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。

3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(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)的,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、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。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,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。严禁强制服务、强制收费、强制加入各种社团组织并收取会费或订阅报刊,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、摊派和乱收费。

4、按照个人自愿申请、社区推荐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、担保机构承诺担保、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,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扶持。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左右。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,到期确需延长的,可申请展期1次。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。对从事微利项目的,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,展期不贴息。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,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。

5、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、建立商贸市场和整顿市容时,应统筹安排,拿出一定比例的摊位,优先出租给下岗失业人员,帮助他们解决自谋职业、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。有条件的地方,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。 6、对自谋职业、自主创业遇到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,有关部门和街道、社区基层组织要自动提供服务和帮助。

7、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,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,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;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的再就业培训。

8、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,女性40周岁以上,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(简称“大龄就业困难对象”)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,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。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。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,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。同时,各地可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。
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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